为全面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促进和鼓励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政治素质、专业水平的全面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 审核和决定授予学士学位。 继续教育学院为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的职能机构。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成人高等教育包括业余、函授和自学考试等国家规定的成人教育形式。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业余、函授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内容,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 (三)除英语外的全部课程平均成绩在70分及以上; (四)外语水平须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1.成人高考入学后,毕业前作为“在校生”的,须参加我校组织的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CET-4),且考试成绩达到上海市学位办公布的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英语水平最低线; 2. 成人高考入学前,参加其他学校集体组织的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大学生英语六级(CET -4、CET -6),考试成绩须达到425分及以上; 3. 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取得三级笔试成绩合格。 大学生英语四级、大学生英语六级(CET -4、CET -6)考试成绩报告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考试成绩通知单,从成绩单打印落款日期至学校正式授予学士学位申请日为止,四年内有效。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须完成包括论文在内的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学习内容,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并取得毕业证书; (三)毕业论文成绩须达到70分及以上; (四)须持我校自考准考证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二)”课程考试,且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第六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期限 凡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应在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起十二个月内,在规定的时间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通过继续教育学院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初审,审核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继续教育学院上报的申请者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四)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颁发相关学生的《学士学位证书》,并做好学士学位有关材料归档工作。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针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审核学士学位授予申请2次。 第九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本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于不授予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学位委提出复议申请1次。复议申请应由学生本人书面递交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转学位委。 第十一条 如遇国家对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课程予以调整的,学位授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应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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