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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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