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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4号公布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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