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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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