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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核出口的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核出口,是指本条例附件《核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的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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